近些年來,我國與新加坡的交流日益密切,也就有越來越多的企業(yè)家到新加坡注冊公司,在公司后期正常運營過程中,可能會產生一些人事變動,比如公司董事的變更,那么新加坡公司董事的變更中取消董事資格要做些什么呢?
在新加坡,通常撤換董事,有以下三種方式:罷免董事、取消董事資格、董事辭職。董事被取消資格后,除非他尋求高等法院或正式受讓人的許可,不得擔任任何新加坡本地或外國公司的董事或參與管理。在下列情況下,董事可被取消資格:
1、董事破產時;
2、當法院做出取消資格的命令時。例如,在資不抵債的公司中,當公司因國家安全或利益的原因而清盤,或當公司董事在新加坡因管理或成立公司的罪行而被定罪時;
3、董事被裁定欺詐或不誠實的罪行,可被判監(jiān)禁3個月或以上;
4、董事在5年內,根據(jù)《公司法》被裁定3項或以上與提交文件有關的罪行成立;
5、如果董事收到3項或以上高等法院命令,要求他在5年內,立即查閱公司根據(jù)《公司法》第399條發(fā)出的登記冊、記錄簿或文件,或根據(jù)《公司法》第13條做出的申報表;
6、在五年內(由第三間公司被撤銷之日起計),有三間或三間以上的公司被新加坡ACRA從登記冊上除名。
這里我們需要注意,董事資格被取消后,董事必須向公司提供取消資格的書面通知。且在董事被取消資格后的14天內,公司必須向ACRA報告董事被取消資格。當發(fā)現(xiàn)董事仍在擔任董事,并且符合上述任何一種被取消資格的情況時,可向ACRA提出投訴。此投訴可連同有關的證明文件,例如法院命令或破產陳述書,以郵遞方式送交ACRA。
前董事在被取消資格的期間結束后,該人可以被任命為他以前公司的董事,甚至可以成立一家新公司。在重新任命或成立時,公司必須在任命之日起14天內通過BizFile+網(wǎng)站通知ACRA董事的任命。被取消資格的期限將根據(jù)被取消資格的理由而定,但一般為5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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